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原是一名淘寶賣家,幫別人在網上開發一些小程序。2017年初,劉某開發了一款可以自動識別、統計微信賭博群內押注記錄、自動計算賭博結果和返利金額、操作買分退分的軟件(通稱“機器人”),用于組織微信群以“百家樂”等方式賭博并進行后期維護,可以對微信賭博群里的群聊進行分類匯總,直接統計群內成員的投注額。
而后就陸續有自稱是在境內外開賭場的人跟他微信聯系購買軟件,劉某便將其從微信好友被告人王某那里購買的可以顯示賭場內百家樂走勢的“路單”軟件捆綁銷售,先后銷售該軟件100余套,銷售金額達70余萬元。而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道劉某是將軟件賣給他人用于賭博的情況下,仍然將軟件賣給劉某,非法獲利約4萬元。
裁判結果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劉某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說法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兩名被告人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然開發并銷售軟件給他人,符合此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定罪量刑。
網絡文化是一把雙刃劍,其負面影響成為誘發犯罪特別是青少年犯罪新的土壤。網絡的開放性、便捷性以及網絡行為的隱蔽性使這類犯罪變得輕而易舉,尤其是對于具有較高智商和高科技手段的行為人而言,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在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同時,還應當注重關注網絡空間凈化,加強網絡倫理道德教育尤其是青少年網絡文化教育,避免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在虛擬空間中的異化與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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