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主要的營銷手段,微信公眾號越來越被企業所看重,除了制作有意思的原創內容,轉載當下熱門新聞也可以為公眾號增添人氣,然而開通了微信公眾號的企業今后可能就不能這么隨意地轉發新聞了,因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指出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發布新聞...
網信辦再次對新媒體念起了“緊箍咒”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將在6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對微信公眾號、網絡直播等新媒體進行更為嚴格的管理,其中在新聞發布方面提高了準入門檻。首先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如果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兑幎ā分兴傅男侣劙ㄕ?、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涵蓋的范圍基本上可以說無死角。
此外,當取得相關新聞信息發布許可之后,如果要轉載新聞必須從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獲取信息來源,而且發布時還需要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如此一來,“標題黨”現象勢必會大幅減少。
具體到單位個人,《規定》還特別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ヂ摼W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ヂ摼W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行業洗牌無可避免
那么如何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呢?《規定》中指出凡是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
除了新聞單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該辦法目前尚未公布。對于眾多以新聞傳播為主的微信公眾號運營方來說,這些事無巨細的規定猶如晴天霹靂,無論從運營單位的性質還是從業人員的資質,都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但是當今的互聯網媒體普遍都沒有達到這些要求,所以這項規定的出臺必然會促使這些新媒體企業進行自我完善甚至是轉型,不排除會與正規的新聞單位展開合作。
更應注重健康優質原創內容的輸出
事實上早在2014年8月,國家網信辦就公布了《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公眾賬號發布時政新聞須取得相應資質,在這項舊《規定》中,第四條明確指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七條則指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可以說規范新媒體新聞傳播的文件從2014年就已經走進了人們的視線,如今的新版《規定》可以看成是舊版的強化和補充。其實聰明的媒體企業早在舊版《規定》出臺時就開始完善自身的資質和服務,但是在互聯網媒體高速發展的時代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做到有“先見之明”的企業畢竟是少數,大多數還是為了利益而故意忽略了《規定》的存在。
從新版《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網信辦旨在通過《規定》來規范媒體傳播行業,維護主流新聞的權威,讓新聞信息的可信度更高,避免人為地添油加醋歪曲事實。當然,有的網友認為這樣的《規定》就是一刀切,限制了新媒體行業的發展。其實從內容創新的角度來看,新版《規定》是在間接促使媒體從業者和企業拿出更多優質健康的原創內容,可以說依靠篡改新聞標題和內容來吸引讀者的“好日子”真的到頭了。